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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5 月初,李某在网上看到招聘启事,该公司在其销售岗位说明一栏中列明:……2. 工作条件:入职时提供笔记本一台、商务手机一部作为办公之用;3. 待遇:工作标准为底薪3,000 元+ 销售提成,入职后工作每满一年底薪比上一年度增加5%;依照个人销售业绩在公司的排名享受季度、年度销售奖金,奖金依照个人销售业绩的1%(季度奖)、0.1%(年度奖)计付……
李某应聘申请并通过面试。5 月30 日,李某到新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由于当天办理入职的人员较多,,李某对签署的材料除了劳动合同外都没有细看,便依要求在相应位置上签了字。
同年10 月底,李某的工作渐渐进入正轨,便要求公司提供笔记本及手机,公司却称销售人员无须电脑办公,不予提供。李某又要求公司依照约定支付季度奖金20,000 元,公司却称依据约定只需支付10,000 元,并拿出了李某入职时签署的岗位说明书作为依据,李某见上面关于季度奖金发放比例为0.5%,和自己当初见到的比例缩水一半。请问,公司的做法成立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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