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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下的劳动合同续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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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0:32: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某工厂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两个棘手问题:
  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工厂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工厂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 2008年5月1日,工厂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工厂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工厂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 2008年5月1日。
  另外一员工乙系工厂的一名老员工,工厂2008年前一直都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厂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按月支付员工乙每月工资, 2008年1月1日新法实施后,工厂决定与员工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其原来的福利待遇通过合同进行明确,员工乙一直以工厂工资低为理由拒绝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
  
        本期问题:
  工厂应当如何处理上述两个案件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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