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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果于1998年2月20日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公司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以及员工能力可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如处理不公正,可要求工会调查,并出面与公司协商解决。”
王果的工作岗位在车身工程科,后又到该科的分部造型与总布置科工作。王果试用期后定级为十一级工,年薪18万元。1999年8月30日双方又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劳动合同延长至2017年8月31日。
2003年6月9日,公司人事科与王果谈话,内容为:由于造型与总布置科将其退回人事科,王果自谈话次日起待岗,人事科将为其推荐适合其专业的工作,6月份原待遇不变,今后如不能找到新的工作岗位,待遇将下降到待岗人员的水平,王果可以向公司有关领导反映处理的情况。同日,王果填写了待岗人员情况表,要求公司领导同意其寻找适合其专业发展的工作。 2003年6月10日,公司动用保安强行要求王果离开办公室。同年9月,公司人事科要求王果到人事科报到。同年9月18日,王果要求公司就其待遇标准及给付给予回复。
2003年8月份起,公司每月发放王果工资181.25元,但2003年12月仅发放了50.5元。
其后,王果认为公司对其处理不公正,多次去函要求公司出具对其的处罚依据。2005年5月30日,公司表示希望与王果进一步协商,消除误会,因协商未果,2005年7月王果提起劳动仲裁。
本期问题:
1、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薪调岗,本案中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2、王果提起劳动仲裁,其时效如何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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