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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自杀,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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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8-31 16:38: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王晶是A市某公司的仓库保管员,1991年被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后,其曾三次住院治疗,1998年企图自杀被人发现后获救。2004年9月, 王晶又因病发去医院就诊,医院为其出具了7天的病假证明。病假结束后, 王晶回单位正常上班。10月,王晶被发现死于其工作场所仓库内。经公安部门鉴定,王晶是服用该公司保存在仓库中的杀虫剂死亡的,而该杀虫剂含有“甲胺磷”成分。
   A市劳保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王晶为因工死亡。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结论的决定。该公司仍然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将A市劳保局告上了法院。
  该公司称,王晶是自杀身亡,对此公安机关已经得出结论。并且, 王晶死亡当天及之前工作生活一切正常,不存在无意识服食农药或者误食农药的情况,因此被告认定王晶因工死亡缺乏事实依据。
  A市劳保局辩称,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可以证实王晶死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王晶确实有精神病史,并且在事发前不久又因病发到医院就诊,医生还出具了病假证明。因此,王晶在工作时间喝杀虫剂的行为当属精神病发作期间的无意识行为。并且该公司也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甲胺磷,因此对王晶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他们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是完全正确的。

  问:作为人力资源工作者的您,认为王晶的自杀行为能为工伤吗?请说出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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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7-6 10:29:03 |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12-7-3 17:46:14 | 只看该作者
看看答案呢
15#
发表于 2012-7-1 18:54:12 | 只看该作者
其实针对这样的案例:公司方面是可以及时解除劳动关系的:因为其的现况是不能再继续从事公司的任何一个岗位的工作了的;而作为企业没有及时做出一定的预防措施,就等于是i默许这样的结果发生,可以视为公司方面的失职,所以是可以认定因为公司方面的失职而发生的事故:这个符合工伤的定义的。
14#
发表于 2012-6-28 16:23:27 | 只看该作者
晕死。。。。这样也可以啊
13#
发表于 2012-6-28 09:00:14 | 只看该作者
应该算工伤,这个公司肯定存在一定的问题
12#
发表于 2011-11-3 08:35:47 | 只看该作者
看完这起案例,我觉得该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死亡因该算工伤,原本公司就知道他是名有精神疾病的人,况且曾经还在公司出过事,对甲胺磷这种剧毒农药安全上没有采取保护措施,自身就应该承担相应失职责任,还有像这种人发现后公司人事部门就应该采取防范措施,在该员工意识清醒时就采取解聘,完全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现在出了事再想到辩解,悔之晚矣,认倒霉,乖乖赔钱吧!
11#
发表于 2011-9-11 22:00: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看专家说法
10#
发表于 2011-8-26 09:17:39 | 只看该作者
应该算工伤,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而且公司明知道他有精神病,还安排这样的工作,应该负这个责任!
9#
发表于 2011-8-25 14:43:39 | 只看该作者
应该不能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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