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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视点:“工资协商制”推广为何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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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2:40: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适用,是普通劳动者实现“涨工资”愿望的法定程序,也是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的有效途径。但在我国,一些地方和企业实行这一制度还有一定的阻力。

  有的企业困难多,有的老板“心太黑”

  工资集体协商的核心内容是企业效益与职工工资挂钩,通过劳资双方平等协商,使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日前在调查采访中发现,我国推行这一制度十多年了,但由于相关法规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而效果不彰。

  记者在珠三角地区采访时,一家制鞋厂老板大倒苦水:厂子靠给人代工生存,一双鞋只能赚3元加工费,再涨工资那就得关门了。

  据他说,厂子每天至少生产800双鞋才能保本,每个工人月工资1500元,眼下开工不足,每双鞋人力成本已超过预算,厂子处在亏本边缘。

  佛山市纺织行业协会秘书长吴浩亮说,今年以来,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佛山相关企业出现困难,多项成本上升,利润缩水明显。

  但是,也有企业效益好却不给工人“涨工资”。记者在深圳采访时,一家企业主公然表示:“办厂资金是我出的,投资风险是我扛的,我赚多少钱,同你们没关系,凭什么同我分享?”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有的企业表面上实行工资集体协商,但实际上隐瞒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将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协商工资的“参照”,因而起点太低,达不到工资协商的实际效果。

  例如,深圳市总工会曾向富士康发出集体谈判的要约,但富士康对工资增长一直避而不谈。该公司一名负责人表示,富士康的国际客户在下订单之前,已经把所有的成本都算得清清楚楚,他们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做出人工成本。

  据工会干部反映,一些大型企业,职工和高管的收入差距很大,已经超出了通过集体协商可以调整的范畴。这些企业的分公司根本不同当地工会照面,工会人员甚至连分公司大门都进不去,如何进行协商?

  劳资信息不对称,工会腰杆不够硬

  在深圳的一家日资五金生产企业,劳资双方共进行了八轮谈判才达成协议。

  这家企业工会负责人告诉记者,企业经营良好,规模逐年扩大,当他们向老板提出“涨工资”要求时,老板却声称“年年都在亏损”。由于企业不肯提供真实财务报表和盈利情况,因而员工们谈判时十分被动。

  后来,员工们想了很多办法,自发统计每天的生产量、销售量,得到相关信息,以此证明企业盈利,这才争取到一些权益。

  由于劳资双方信息不对称,工人们谈判时拿不出财务数据,成了谈判中的一个“短板”。

  深圳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同信认为,企业工会负责人对工资集体协商作精心准备,对劳资问题作专题分析,形成合理的对策建议,以理服人,取舍有度,是推进这一制度实施的重要环节。

  然而,实际工作中,工会干部有很多苦衷。“没牙的老虎”“黄连树下弹琵琶——苦中作乐”,谈起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难处,一些基层工会干部反映,关系不顺、说话不硬,是最大的障碍。

  一见到记者,洛阳市涧西区工会的许丽萍就把鞋脱了下来:“您瞧,我们工会同志穿的都是平底鞋,整天大街小巷跑,穿高跟鞋走不快,脚也容易疼。企业老板不理解我们的工作。一家经营猪脚的餐饮业老板,见到我们就喊‘出去,出去’。”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系教授许晓军认为,工会工作的一个难处,就是受制于行政部门或资方。“工会干部的工资、奖金,包括职业评价都掌握在资方一边,他的立场难免有时会出现问题。”许晓军说。

  保护劳工权益,法规亟待完善

  近年来,随着一线劳动者“涨工资”预期不断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的呼声越来越高,不少地方将这一制度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例如,洛阳市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方法、内容、程序和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0年初,地处洛阳的中国一拖集团公司将员工收入增长幅度不低于20%的指标写入年度工资集体协议,并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后来发现,子公司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公司上半年员工收入增幅没有达到协议书上的20%,于是集团公司工会启动监督程序,召开了一次“民主质询”会议,要求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等8位领导班子成员作出回应。

  韩静作为这家子公司职工代表参加了会议。据她回忆,“领导们当场表态一定把员工收入提高20%后,整个过程没有发生对抗、争吵,但气氛很凝重。”

  当年下半年,这家子公司员工工资实际增长了26%。韩静说:“这件事在工人中反响太大了,我们从内心深处感激工会。”

  但是,一些地方出台相关法规也遇到了很大阻力。2010年9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原计划该条例在2010年11月三审通过。同年9月,香港47家商会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如果新条例通过,将导致大批港企倒闭,并引发撤资潮。其结果是,该条例三审迄今尚未通过。

  许晓军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难,一个重要原因是缺少权威的法律支撑和规范,这涉及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工会改革等。”

  专家建议,尽早对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进行立法,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工会法有必要进行修订,进一步强化工会组织对工人权益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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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1 12:41: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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