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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陈某系本市某汽车配件公司的职工。某工作日,陈某下班步行回家途中,由于刚下雨不久路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右踝骨骨折。陈某向单位提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单位并不同意。陈某于是向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职工在下班回家途中,步行时因路面湿滑摔伤的,可否认定为工伤? 有观点认为,职工为了从事单位的工作而每天往返于住所与单位之间,如果没有上班工作这一原因事实,也就不会发生在路途中的事故伤害,故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伤害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工作原因所致。因此,陈某当天发生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不同观点则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目前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伤害,行政法规只限定保护在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陈某的伤害虽也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但并不符合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定要件。因此,陈某当天步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结论和理由:
区劳动保障局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陈某是在下班步行回家途中因路面湿滑而不慎摔伤。职工为了从事单位的工作而每天往返于住所与单位之间,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事故伤害与工作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发生了机动车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既然是机动车事故伤害,其事故中必然要求牵涉到了机动车辆,而本案中陈某发生的事故伤害中并无任何机动车辆的影响。因此,陈某在下班步行回家途中,因路面湿滑摔伤的事故伤害并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分析点评:
根据有关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本案陈某发生的事故伤害不符合法定的“机动车”要件。虽然都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但由于目前行政法规只把保护范围限定在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严格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将此类非机动车伤害情形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文/曹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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