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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应否区分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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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7 23:01: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情:
       某山庄在本单位院内搭建蒙古包,责成山庄主管基建的负责人通过承揽该项工程干铁活的领班找来木工王某。当时口头约定由王某自带工具负责做蒙古包工程的木工活,山庄每天给付40元劳动报酬。一天下着小雨,工程负责人指派王某去帮干铁活。王某在往蒙古包上铁板时,因下雨板滑砸致双脚后跟跟腱断裂。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据王某申请,认定其为工伤。但该山庄不服,以王某并非其职工,伤是私自帮铁工干活时造成,而且王某伤后除支付其治疗费外已一次性给付5000元,不应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为由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认为王某与山庄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判决撤消劳动行政部门对其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行政部门不服,认为山庄虽然没有与王某签定劳动合同,但以日工资形式发放劳动报酬,有具体工作内容,王某服从于山庄的工作安排,属于临时用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应认定工伤。据此理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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