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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认定及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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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7 23:02: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情:
       2002年10月24日江苏省泗阳县侨兴棉纺织厂将厂房包给建筑个体户宋志炳承建,宋志炳将厂房的屋面钢架工程包给的泗阳县华夏彩钢瓦厂,泗阳县华夏彩钢瓦厂提供材料又将屋面钢架工程包给李飞和张文生承建,李飞和张文生组织周守国等人施工。2002年12月28日泗阳县侨兴棉纺织厂检查发现屋面下沉,要求泗阳县华夏彩钢瓦厂重新返工。

  2002年12月29日在返工过程中,周守国高空坠落死亡,其妻董玉珍于2003年1月28日向泗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泗阳县华夏彩钢瓦厂承担工伤事故保险赔偿责任。2003年3月19日,泗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泗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周守国死亡事故进行工伤认定。2003年4月14日,泗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泗劳社亡字(2003)第1号《工伤死亡认定决定》,认定周守国为工伤死亡,事故单位为泗阳县华夏彩钢瓦厂。
  泗阳县华夏彩钢瓦厂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泗阳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7月31日作出了泗政复决(2003)第8号复议决定,认定泗阳县华夏彩钢瓦厂与李飞和张文生之间形成了劳务承包关系;李飞和张文生与死者周守国之间形成了雇佣劳动关系;泗阳县华夏彩钢瓦厂与死者周守国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用工关系,泗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守国因工死亡虽无不当,但认定泗阳县华夏彩钢瓦厂为事故单位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故撤销了泗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死亡认定决定。
  董玉珍不服,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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