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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6月1日,A先生向他所在的B公司总经理提交了辞职报告,称他将在三十日后辞职。此时,A先生正在全面负责B公司的一个重大项目。B公司认为A先生在项目未完成期间提出辞职,而B公司很难在十日内找到替代A先生工作的人选,这样可能导致公司项目中断,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于是,B公司告知A先生:因你未完成工作提出辞职,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公司决定不同意你辞职,你须在原岗位继续工作。
同年6月30日,A先生便不再到B公司工作,同时一纸诉状将B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赔偿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造成其不能正常就业的经济损失。不久,劳动仲裁委员会便就此作出裁决,支持了A先生的请求。B公司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亦判决B公司败诉。劳动仲裁与法院支持A先生的理由均为:根据法律规定,A先生有权单方面解除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无须B公司批准同意。而如果B公司认为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可以要求A先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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