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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女士入职北京绿景长宏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景公司)时,双方签订了《试用同意书》,但未约定试用期限。后因双倍工资的纠纷,绿景公司称试用期为6个月,而杜女士则认为是3个月。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试用期限为3个月,判决绿景公司支付杜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19000余元。
职工
企业单方解约职工索赔偿
2009年7月22日,杜女士入职绿景公司,双方只签订了《试用同意书》,约定月工资1800元,但未约定试用期限。2010年4月1日,该公司与杜女士签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2010年6月8日,绿景公司向杜女士送达了离职证明,载明“杜女士已于2010年6月7日办理了相关手续,现与我公司无任何劳务关系。”随后,杜女士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自己入职试用期为三个月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绿景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试用期三个月后的2009年10月22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000余元。
企业
海淀劳动仲裁支持杜女士请求后,绿景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海淀法院。庭审中,绿景公司称杜女士入职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6个月,期限至2010年3月31日。绿景公司于2010年4月1日与杜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未签合同的事实。
此外绿景公司还指出,由于杜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才合法解约,作为证据,绿景公司还向法庭提供了员工签到卡、考勤表、会议记录等,以此证明公司无过。
景公司的说法均不认可,而且指出其未及时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公司想逃避缴纳社保之义务。
法院
法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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