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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自1970年代末进入我国以来,至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期间,除部分地方性立法外,几乎处于“自然生长”的状态。
然而,劳务派遣并未因《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而得以有效规制,反而影响到劳动力市场的秩序和稳定。本文主要列举了《劳动合同法》颁布前至今的典型侵权案例
案例一 同工不同酬
案情:2010年起,深圳一家快递公司进行用工制度“改革”,小袁和他的同事被公司安排转为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是他们的工资却从之前的每月3500元减少至每月2500元,社会保险待遇也大幅削减。小袁说,目前直接与该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到30%。
案例二 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情:1991年1月,张某入职某制药公司,任职期间先后被制药公司安排到下属的多家制药厂工作。2005年5月,制药公司安排张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由该劳务派遣公司将其派遣回制药公司工作,但是张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等未发生变化。2011年5月31日,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制药公司也不让张某再继续上班。此前,张某已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三 滥用至“非三性”岗位
案情:小丽于1998年9月1日入职某大学幼儿园任幼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止。2007年11月27日,小丽等员工被告知,从2008年1月1日起,他们将与该处选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两年或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要求他们签名确认是否愿意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直至2008年1月22日,幼儿园才将劳务派遣合同交给小丽,小丽表示不同意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要求仍与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就此协商一致。幼儿园于2008年1月25日向小丽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案例四 拒付加班费
案情:刘某是广州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在合同期内,刘某被派遣至广州某保洁公司当保洁员,工资为每月1200元。上班后,刘某被安排早中晚各打扫卫生一次,每次3小时。3个月后,刘某发现其他保洁员都有加班工资,唯独她没有,于是多次与保洁公司交涉,但该公司认为其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所以不予支付加班费。最后刘某唯有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
案例五 唱“双簧”规避责任
案情:小江于2007年4月与深圳一家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于2008年3月被公司派遣到东莞代表处工作,2009年8月31日,刚刚休完产假的小江被在东莞的单位口头通知“不用上班了”。她于是回到深圳的用人单位,可该单位却称东莞方面并没有辞退她,并通知她继续回东莞上班。两家单位互相推诿让小江觉得无奈而迷茫。
案例六 互相推脱责任
案情:李华由广州某派遣公司派遣至广州番禺某建筑公司做建筑工人。2010年7月10日,她被从工地四楼滚下的圆柱形水泥块击中头部,导致当场受伤昏迷,经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广泛脑挫裂伤,双侧硬膜下血肿,多发性粉碎性开放性颅骨骨折,脑疝形成。入院后,截至2010年11月29日,李华的医疗费用已经达到326949.42元,目前还在继续治疗中,并欠下10多万元医疗费。前期,番禺某建筑公司还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2010年11月29日以后,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就互相推脱,拒不支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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