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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王某等9人通过应聘陆续进入了当地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工作。公司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大力鼓励员工进行进修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根据公司规定,只要员工参加相关职业技能的学习和考试,公司就给予其一定的脱产学习培训时间,且这段时间视同上班,员工可以享受正常的工资、奖金待遇。在公司里待了近十年,王某等人通过努力先后参加了工程师职称、建造师职称等各类考试,并顺利取得了相应证书。按照公司规定,他们把考取的证书原件都统一交给了公司保管。
2011年初,王某等9人因各种原因想要离开公司,于是就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并要求拿回自己的职称证书。“明明是我们自己考出来的证书,没想到公司居然不肯还给我们!”被公司拒绝后的王某气愤不已,与其他人一起来到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裁决。一个月后,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工程公司须返还王某等9人各类证书原件。公司对该裁定不服,遂起诉至宜兴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无需向王某等9人返还各类证书。
争议:内部规定是否有效
庭审中,双方围绕公司扣留证书的理由和这些证书的最终归属展开了激烈争辩。
王某等9人认为,这些资格证书是自己刻苦学习,最终通过考试得来的,上面明确写有自己的名字,他们理所当然地拥有证书的合法所有权,公司无权扣留。
公司认为,公司有关于证件管理的内部规定。王某等9名员工是脱产参加学习培训,期间公司不但给予了假期,而且提供了与工作时一样的工资、奖金等待遇,实际上公司在这段时间内是受损的。因此,如果员工在合同期内出于自身原因离开公司的,应对公司对其学习培训的付出及公司因其离开造成的人才失衡进行赔偿。
“况且,公司也并不是想占着证书不还。”公司代理人表示,根据公司在职工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一项规定,员工离开公司3年后,公司就会返还该员工的相关证书。“这项规定王某等9人在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时都明确表示同意遵守,因此公司不是不肯归还,而是时候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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