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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是一家公司员工,公司各方面待遇都不错。但因为部门主管常常在工作中故意作梗或给他“穿小鞋”,王先生觉得自己难有发展,遂于近日向人事经理递交了一份辞职书,表示将在一个月后走人。可他之后得知,由于其主动辞职,将无法获得一笔数额不小的离职经济补偿金,王先生很后悔。想问:我是否有权在公司尚未作出答复之前撤销申请?
法律人士解释,王先生无权撤销申请。《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属于一种形成权,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将书面通知送达给了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均能发生法律效力。
既然辞职申请一经送达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就意味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不可撤销。因此,虽然王先生递交辞职书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还没有实质性完成,但在公司人事经理已经收到的情况下,如果不是双方同意撤销,王先生无权纠正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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