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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细则未出 地方抢跑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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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08:49: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日从某保险公司内部人士处独家获悉,青海省已于10月中旬向各大保险公司发布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招标公告,为全省419万参保的城乡居民甄选经营这一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拟于今日开招标。实际上,据记者了解,除了青海之外,目前各地卫生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监管部门都在大力宣传大病医保活动,大规模的集中招标随时都可能开始。
        记者拿到的青海省卫生厅发布的公告显示,全省参保参合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进行报销,并对经营这一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提出了诸多要求,如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省、州、县三级逐步设立分支机构等。
      “在目前保监会没有明确细则之前,各保险公司只要符合六部委下发的指导意见的基本条件,都可以参加投标。”一家参与投标的保险公司负责人如是解释,目前云南、山东等多省份内的部分市政府也在准备相关招标工作;一旦青海省的这一招标成功,将成为指导意见下发后率先在大病医保方面取得实质性推进的地区,对其他地区将起到示范作用。
      据了解,为了化解城乡居民因大病致贫、返贫难题,今年8月底卫生部等六部委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工作,对大病医保的保障对象、保障水平、筹资情况、承保方式、承保资格等出台指导意见,如大病医保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补偿大病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采取由政府部门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医保的承办模式,商业保险机构需要具备经营健康险专项业务满5年、服务网络完善等。关于大病医保的经营细则和具体的产品,将由保监会负责制订。
       为此,保监会于9月下旬发布了《关于规范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通知》,面向保险公司征求意见,对经营大病医保的保险公司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并要求保险公司与政府协商确定大病医保的保障方案,包括保障期限、除外责任、起付金额、赔付比例、结算方式等,一同下发征求意见的还有拟实施的两款大病保险产品示范条款。
     “《通知》就是市场所说的大病医保实施细则,本来计划于10月1日实施,因种种原因还没有正式公布。”一位接近保监会的人士分析,监管部门的人事变动很可能是该细则延后发布的原因之一。据悉,目前保监会负责大病医保的人身险部发生人事变动,主任、副主任都调离,而此前主抓人身险业务的保监会主要领导也由副主席陈文辉变为新上任的主席助理黄洪(原广东保监局局长),大病医保工作暂时搁浅。
      记者还了解到,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再次将示范条款下发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保险公司内部人士介绍,与此前相比意见稿进行了一些微调,不过核心内容没有大的变化,行业协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征集意见的截止日为今日,预计示范条款不久将发布以供保险公司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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