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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攻略] 培训费之争解决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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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2-4 09:50: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纠纷逐渐从拖欠工资、劳动合同解除转向培训费补偿、社会保险等方面。企业为员工个人提供培训机会原是双方得益的事情,但有时处理不当,会使劳资双方都出现不愿看到的状况。
       案例:小李2000年进入A公司做技术部门的工程师,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小李业务上一贯表现很突出,2001年12月A公司安排小李到加拿大参加一个产品的维修培训。当时小李与单位签了一个担保协议(协议内容附后),小李在回国后,于02年5月辞职离开单位。A公司就该协议要求小李赔偿四万元的违约金,小李认为该要求不合理,认为A公司为他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只有来回的差旅费和津贴,且该协议也是A公司的格式合同,小李及其妻子当时也只有签字的份,所以不愿意赔偿A公司要求的四万元。  

        担保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公司 乙方:小李 丙方:小李的妻子  
        应乙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乙方赴加拿大进行(培训、考察)提供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乙方的经济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协议:
        一、乙方在赴加拿大进行(培训、考察)期间,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丙方应负担保责任。  
        1.未能按期返回;  
        2.未能完成预定进修(培训、考察)任务;
        3.进行(培训、考察)期间造成甲方名誉或经济损失;
        4.进行(培训、考察)后继续为甲方工作未满三年辞职或因故意违反甲方《奖惩条例》被辞退。  
         二、丙方的担保责任如下:  
        1.赔偿甲方为乙方进修(培训、考察)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人民币五万元;  
        2.赔偿甲方名誉损失费一万元,经济损失费一万元;(此款不适用第一条之第四项)  
        3.赔偿甲方要求履行担保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
        4.上列培训责任可按乙方进修后回公司的工作服务期递减,即继续工作不满一年的赔偿80%,以后每工作满一年,递减20%,直至服务期满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丙方的保证责任为不可撤销之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不因其地位或财力状况的改变而改变。  
        四、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条例时,甲方有权先行要求丙方履行第二条担保责任。如丙方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丙方担保期限:自被担保人派出进修至回本公司继续工作服务期满止。
        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实际损失《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小李和A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应算是双方的约定内容,在出现争议后,应该按照协议的有关条款办理。  
       另外,关于小李和A公司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1996年10月31日的《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项中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在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问题,则要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如果没有规定违约金,除非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否则不必赔偿。  
       三种情况下可以拒付培训费  
       第一种情况,是在试用期内辞职,不用赔付培训费。根据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第二种情况,当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应收取培训费。  
  第三种情况,培训费的赔偿也不包括进单位的“入门教育”,不包括单位为调整人员和岗位而进行的转岗培训。  
    《劳动法》中第68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根据《上海市人才流动涉及培训费处理试行办法》第四条:单位出资培训是指单位为提高人员文化知识素质及技能所采用的各种形式的增减和训练。培训范围包括:学历培训(含大中专院校的代培生)、外语培训、劳动技能培训、出国业务培训、职称晋级培训等,不包括单位为调整人员和岗位结构而对人员进行的转岗培训。《上海市人才流动涉及培训费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应收取培训补偿费:因产业结构调整而进行的转岗培训所产生的一切培训费。组织安排调动的。A公司对小李的培训不属于上面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所以应该赔偿在担保协议中规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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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2-4 11:15:42 | 只看该作者
双方都讲究诚信,工作就好做多了。
板凳
发表于 2012-12-4 12:02:23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近期也碰上一桩类似事情。
地板
发表于 2012-12-4 12:13:35 | 只看该作者
常州人常州事,常州人事,尽在常人网!
5#
发表于 2012-12-4 18:02:08 | 只看该作者
根子还是在“人人向钱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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