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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喻蕾 于 2013-2-24 09:27 编辑
摘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现实中有很多不按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或者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逃避应当履行的劳动合同义务,任意解除劳动关系,极大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小王是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一名财务,于2007年6月5日进入该公司工作,至今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4月9日,该公司因订单减少,业绩下滑,要适当调低小王的劳动报酬,同时,鉴于《劳动合同法》已经开始施行,故要求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是,该公司当面交给小王一份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将小王原来的3000元工资调整为2800元,小王不同意2800元的月薪,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日,该公司向小王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但没有对小王作出任何补偿。小王认为该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应当赔偿其损失,而且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认为是小王不愿意签订合同,不是公司不与其签订,鉴于双方没有书面合同,故随时可以通知小王不用上班,不需要进行补偿。双方协商不成,小王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公司支付2007年7月5日至2008年4月9日期间的两倍工资,并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小王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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