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常人网

查看: 3530|回复: 1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职场攻略] 五类行为侵害职工年假权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5-8 10:05: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如何保护自己的年假权,近年来成为上班族关注的热点。日前,(北京)市一中院通报了侵害员工年假权的五类突出行为,提示劳动者在就职时注意,维护自己的休假权。



歪招1:只计算职工在本单位的工龄

案例:

李某参加工作已经10年,按照规定,他可以享受10天的法定带薪年休假。2011年,他因为工作没有休年假,但单位并没有发给他10天的未休年假工资。

在诉讼中,李某提交了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工龄证明》,证明他累计工作已满10年;而用人单位则认为李某在其公司工作的时间不足10年,所以只能享受5天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并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累计工龄的情况。

最终,法院根据《工龄证明》和单位为劳动者安排的医疗期时间反向推算,认定李某累计工作年限达到10年,应当享受10天的法定年休假。



法官提示:

劳动者在入职时,要向用人单位明确已有工作年限及应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避免在入职后产生争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到底应该怎么计算?从参加工作开始计算。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累计工作年限满一年可以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满10年可以享受10天,满20年可以享受15天。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从其参加工作开始计算,如果中途换单位或者停止工作一段时间,等到再工作时,之前的年限也应该一并累加。



歪招2:待岗时间不算进工作年限

案例:

邢某所在的科技公司每年都有待岗时间,公司会断断续续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然后以待岗的时间来规避法定的年休假条件。在被邢某诉上法院后,该科技公司仍认为邢某每年都有待岗时间,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不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最终,法院根据邢某提交的证明,认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已连续存在一年以上,满足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要区分待岗与休假,带薪年休假期间劳动者享受正常工资收入,而待岗期间劳动者只能享受基本生活费,因此两者之间不能混同,以待岗期限折抵休假期限的主张不能成立。劳动者应当努力收集有关连续工作时间的相关证据,例如考勤记录、工作文件、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



歪招3:用虚假考勤伪造休假记录

案例:

宋某所在的公司,在记载劳动者休假考勤记录中,伪造劳动者签名,造成劳动者已经享受过年休假的假象。在诉讼中,宋某申请对签名进行鉴定,证实并不是自己的字迹。最终,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考勤不予采信,支持了宋某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劳动者应增强辨别伪造证据的应诉能力,如果怀疑证据的真实性,需要充分行使质证权利,必要时可申请对签字进行鉴定。



歪招4:签订“无年假”条约

案例:

张某是一名司机,用人单位提出以车辆限行时间,抵扣司机的年假待遇,双方签订了一份“无年假”条约。在审理中,法官认为张某的工作除了驾驶机动车外,还有车辆维修、协助经理工作等,该公司主张的限行时间抵消年假不能成立。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提出的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



法官提示:

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享受的法定权利,保持警觉性,一旦用人单位要求签署的文件中有限制、剥夺法定权利的相关内容时,劳动者可以明确拒绝或积极行使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歪招5:以旅游福利混淆休假事实

案例:

陆某的公司在2010年5月8日至15日期间安排他外出旅游,因此认为他享受了带薪年休假,并在诉讼中提交了当月的考勤记录、火车票等证据;但陆某认为,自己虽然在此期间参加了单位安排的旅游活动,但他并不认可旅游福利就能代替年假待遇。最终,法院认为外出旅游是单位为员工安排的福利待遇,不能视为劳动者享受了年休假,同时用人单位没有提前向劳动者说明旅游时间要折抵年假天数,所以不予采信。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休假制度规范。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以福利待遇折抵年假天数的规定,应提前告知劳动者,以便劳动者做出明确选择。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沙发
发表于 2013-5-8 10:07:40 | 只看该作者
:lol
板凳
发表于 2013-5-8 10:14:22 | 只看该作者
为保住菊花,这个一定得回复!
地板
发表于 2013-5-8 10:22:48 | 只看该作者
发发呆,回回帖,工作结束~
5#
发表于 2013-5-8 10:27:14 | 只看该作者
纯粹路过,没任何兴趣,仅仅是看在老用户份上回复一下
6#
发表于 2013-5-8 10:27:32 | 只看该作者
为保住菊花,这个一定得回复!
7#
发表于 2013-5-8 10:28:30 | 只看该作者
回个帖子,下班咯~
8#
发表于 2013-5-8 10:29:09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下的跟上哈~
9#
发表于 2013-5-8 10:33:50 | 只看该作者
鄙视楼下的顶帖没我快,哈哈
10#
发表于 2013-5-8 10:51:00 | 只看该作者
元芳你怎么看?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常人(常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苏ICP备2021003978号-1  

GMT+8, 2024-12-26 08:28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