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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大海自2004年12月20日到江苏某海鲜公司处工作,2005年2月开始负责冷库管理,直至到2008年1月22日,一年到头无休息日、节假日,经常加班加点,每月工资600-1000元。由于海鲜公司劳动强度大,患上了多种疾病,看病医药费自理,于是于大海向海鲜公司里提出医疗费用等待遇问题时,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要求海鲜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医药费、三年来的节假日等各项加班工资以及补交三年的社会保险费等,共计金额达七万多元。
双方协商不成,于大海向仲裁委提起劳动诉讼,立案审理后,海鲜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未提交举证材料,且辩称:于大海自己提出的辞职,不存在经济补偿;申请人2006年3曾自行离职近一个月,后又回来;于大海是做店内杂务工作,而不是专门的冷库工作。海鲜公司不愿意支付任何补偿。
经仲裁委审理查明,于大海虽然于2004年12月20日到海鲜公司处工作,但因不满海鲜公司给予的待遇,2006年3月曾自行离职近一个月,2006年4月1日又重新回到海鲜公司处工作,直至2008年1月22日;于大海在海鲜公司处工作期间,每周没有安排休息日,节假日未专门安排休息,申请人虽然工作时间每天超过8小时,但其岗位的工作状态不是满负荷,且海鲜公司曾为于大海提供食宿;于大海2007年春节期间回老家15天;海鲜公司支付申请人工资均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上。其间于大海对海鲜公司的作息制度、工作方式、用工形式等均无异议。
本期问题:
于大海要求海鲜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医药费、三年来的节假日等各项加班工资以及补交三年的社会保险费诉求,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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