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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姐于2008年5月应聘到某公司做前台文员。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可是黄小姐进入公司不到一年,与同居男友未婚先孕。
公司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女职工未婚先孕属于严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书面通知黄小姐:因其未婚先孕,已违反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也是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与黄小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黄小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
本期问题:
1、未婚先孕是否违反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能享受什么生育待遇?
2、案件中,公司以黄小姐未婚先孕,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辞退是否合法?
3、基于此案,用人单位应如何管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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