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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在一家杂志社工作已近2年,期间一直是弹性工作制度。小牛的主要工作内容就是整理稿件,制作出刊,以及日常大小会议。在职期间,杂志社始终没有和小牛签订劳动合同,加班也没有任何加班费用。
这样一直过了近一年半的时间,今年杂志社换了领导,口头要求员工上下班刷卡,但是此制度没有下正式文件,也没有说明此制度会与工资挂钩。而小牛还是按照以前的弹性工作制度上下班,没有去录入指纹,没有打过一次卡,但是并没有耽误任何工作。
直到有一天,正处于"哺乳期"的小牛收到了杂志社贴出的除名通知(没有盖章和领导签名),小牛和另一位编辑被杂志社以违反考勤制度除名。
小牛不服气决定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问题:
一、口头制度是否成为公司制度?
二、公司开除小牛是否合法?
三、小牛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四、针对本案,公司在管理上应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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