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常人网

查看: 165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2 22:25: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例】
       A被上海一家公司聘用,她在2004年6月4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4年6月4日到同年12月31日。《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并约定了工资待遇:试用期底薪人民币2000元,转正后为人民币2500元。同年7月12日,公司通知A停止工作。
A不再上班后,觉得当初《聘用合同》中3个月试用期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于同年10月13日将公司告上了上海市杨浦区法院。A认为,公司提前终止《聘用合同》应承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的工资25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但公司认为他们是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A的要求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常人(常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苏ICP备2021003978号-1  

GMT+8, 2024-11-16 12:28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