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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与脱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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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22:50: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例】
       A系某化工公司工程师,与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工作中,A参与了公司的一项新工艺流程设计,公司于是要求A签订保密协议,协议中约定:A在工作期限内应对公司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A如要解除合同离开公司,则必须提前六个月通知公司,公司将采取调离其原岗位另行安排工作的防泄密措施;A因任何原因离开公司,应在离开后三年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公司因要求A遵守保密约定,同意按月支付A一定数额的保密津贴。经协商一致,双方签署了上述保密协议。
数月后,A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公司要求A继续工作六个月,公司将对其重新安排岗位,并再次提醒A在六个月后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A认为这份协议过于苛刻,且对其今后就业极为不利,于是要求公司取消有关“离开公司后三年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的协议规定。公司认为保密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已签字,履行保密义务是员工的职责,因此拒绝了A的要求。A不服,双方于是发生劳动争议。
A认为:自己在离开公司时提前六个月通知,公司可以马上调换其岗位,并在六个月内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保护公司的技术秘密;自己离开公司后,不再接触公司的技术秘密,因此,公司再规定自己在离开后三年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限制了自己的就业权利,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公司认为:A在公司工作期间所接触的技术均是公司的核心机密,公司为保护专有的技术秘密才与A签定保密协议;由于技术秘密的防泄露措施并不多,所以要求A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到竞争单位工作也是保护技术秘密的措施,这个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公司已按月支付了保密津贴,A现在反悔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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