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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3年12月11日下午6时许,XX公司职工王某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回家路途并非下班必经路线)被一汽车撞伤,汽车司机肇事逃逸。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王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2004年1月14日王某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月27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王某所受之伤为工伤。XX公司不服,于2004年3月4日向日照市东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审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系该公司正式职工,2003年12月11日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导致车祸原因是汽车司机违规驾驶,王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由于王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构成工伤。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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