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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最终方案需进一步论证 个税起征点或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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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20:58: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日新华网称,从全国人大财经委获悉,由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处于改革过程,且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最终这项制度将采取何种方案尚需进一步调研论证。    或提高个税起征点
    在今年3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62名人大代表在2个议案中提出,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薪阶层和中低收入者存在税率偏高、税负过重的问题,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降低税率或提高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起征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附件透露,财政部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2007年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使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实际税负明显降低。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在改革过程中,最终将采取何种方案还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
    全国人大财经委认为,个人所得税制度是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完善这一制度在当前具有重要的意义,建议有关部门根据议案意见和居民基本生活费用等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加强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调研论证,及时启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工作。
    个税经过7次修改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最早追溯于1980年,经过了大大小小次修改。
    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才建立。起征点确定为800元。
    在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从而开始开征“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5年8月23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税起征标准提高到1500元。
    2008年2月22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自此,个税起征点2000元的标准沿用至今。
    个税修改方案争议大
    2000元的起征点一直以来争议很大。根据网站的调查,在具体起征点上,支持上调至5000元的网友最多。对于具体操作方法,网友们提出按户均年收入征税以及分地区定标准,全国“一刀切”显失公平。
    知名评论人士童大焕表示,2000元的起征点远远滞后于民众的要求。个税法的宗旨,是调节居民个人所得,而不是为了单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所以,个人所得税不应成为普遍适用的“人头税”。比起1981年个税开始征收时的标准(当时,职工平均工资约为每月60元,起征点为800元,大约是月工资的 13.3倍)来计算,如今个税起征点应该定到2.5万元左右。个税法的前瞻性和严肃性,不应该只是着眼于调高了几百元起征点的随意性很大的修修补补,而应确定一个公平公正的刚性的法律原则。应该回到以前的按地区标准征收模式,根据各地的平均工资水准,为起征点确定一个合理的工资平均倍数。这样,不仅在国家和公民之间体现公平,在地区之间也体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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