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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能否随意将劳动者退回至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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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5 22:05: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王某与上海某知名派遣公司于2001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外资工程公司,担任工程师,工作地点在上海本部,月工资两万,且约定王某的派遣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的派遣。
  2009年2月底,该派遣公司欲将王某再派到广州的一客户处的工程项目上,由于王某家中有病人需要照顾,无法长期到外地工作,与外资公司协商希望能以出差的形式进行工作,遭到公司拒绝,外资公司因此也未将王某派遣成功。
  2009年3月6日,这家外资公司遂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至派遣公司,但退回后派遣公司未向王某支付任何劳动报酬。王某遂于2009年8月4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工程师的岗位,并按照20000元的标准补发2009年3月7日至裁决生效之日的工资,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在庭审中,王某与外资公司、派遣公司三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王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有在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一项总共八种情形下,用工单位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至派遣公司,除此之外,用工单位不得将派遣员工退回至派遣公司。所以王某认为,派遣员工的退回条件是法定化的,不允许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任意约定。
  外资公司与派遣公司的观点完全一致,他们在庭审中辩称,王某用工单位不想用王某了,因此就将王某退回到派遣公司,而派遣公司也表示只要我们派遣公司愿意接受,用工单位就可以将王某退回来。
  
本期问题:
  1、用工单位是否可以将劳动者随意退回给派遣公司?
  2、如果可以退回的话,退回到派遣公司而派遣公司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的待
  遇如何确定?是按照在用工单位的原待遇还是支付最低工资?
  3、于此案,用人单位如何做好派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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