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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才2007年7月在大学生招聘会上被一家科技公司选中,担任公司的网络技术员一职,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由于阿才的真才实学以及很强的工作能力,很快就被任命为网络部的技术主任,并于一年合同期满后,公司又与他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
自阿才担任网络部的主任,公司把相关技术资料全部交给了阿才,也就是说阿才掌握了公司的技术资料和商业信息。2009年6月,一次偶然的机会阿才被一家大型的跨国公司看中,由于该公司承诺给予优厚的工资待遇、出国深造,回国后担任公司的技术总监,一切都比阿才原来的公司好很多,所以阿才与这家跨国公司签订了预期的劳动合同。
至此,阿才向科技公司提出辞职,并答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以承担未能提前30天通知辞职的义务。面对阿才突如其来的辞职申请,科技公司很快意识到公司机密的问题。公司不同意阿才辞职,但阿才根据《劳动劳动法》的规定认为提出辞职并无过错。双方对此产生争议。
由于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科技公司将阿才告上了仲裁庭,以阿才掌握公司大量机密为由,要求其继续为公司服务至合同期满,以便公司采取脱密措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
审理过程中科技公司称,阿才是公司的技术骨干,掌握了公司的技术资料和商业信息,在公司没有采取脱密措施的情况下,不可以随便辞职,并且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要求阿才继续履行。阿才则辩称,双方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密条款或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且在其辞职后已经承担了一个月未提前通知的义务并办理了离职手续,所以对其而言已经按《劳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不同意再回公司上班。
本期问题:
1、公司的诉讼能否得到支持?
2、阿才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的有关法律?
3、由此案,用人单位应该如何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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