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正式通过,依据该文件,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纵观整部条例,其最大变化在于四点。 一 、扩大了适用主体的范围: 1 、扩大了用人单位的范围。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原条例中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大到再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 、扩大了职工的范围。将原条例中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的职工扩展到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二 、修改了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工伤认定范围: 1 、首次提到了非本人主要责任。此举,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原工伤认定所实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解决了部分现实中的问题。原条例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论主要责任是在职工本人或是在机动车车主一方的,都能被认定为工伤。依据当时的立法本意,原条例仅仅将“上下班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作为工伤认定的构成要件,而并未将有关责任因素等纳入考虑范围。此举,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放宽认定工伤的条件。但此举也不分青红皂白的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同时降低企业的竞争力。本次新条例,则通过“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七个字将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所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改变为“过错责任原则”。 2 、取消了“机动车”三个关键词。原条例中,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认定工伤的主要依据,而新条例,将“机动车”三个字取消,此举意味着今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对职工造成伤害的都能被认定为工伤。 三 、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一改、一加、一减”。 1 、一改:原条例中犯罪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但大家都知道犯罪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原条例的规定,则变相剥夺了因过失犯罪职工享受工伤的权利。因而这次新条例,明确故意犯罪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关于过失犯罪则不在此列中。 2 、一加:原条例中只有醉酒导致伤害不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新条例中保留原规定,同时增加了吸毒的情形。 3 、一减:取消了原条例中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四 、提高工伤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提高: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级伤残由24个月的本人工资提高到27个月; 二级伤残由22个月的本人工资提高到25个月; 三级伤残由20个月的本人工资提高到23个月; 四级伤残由18个月的本人工资提高到21个月。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由16个月的本人工资提高到18个月; 六级伤残由14个月的本人工资提高到16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由12个月的本人工资提高到13个月; 八级伤残由10个月的本人工资提高到11个月; 九级伤残由8个月的本人工资提高到9个月; 十级伤残由6个月的本人工资提高到7个月。 2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提高: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09年为例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约为34万3千5百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