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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50万就判死刑”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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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20 00:36: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菏泽市委书记赵润田表示,当前贪污腐败多,群众意见较大,他表示“如果贪污50万元就处以死刑,就没人敢贪污了”“现在对贪污处罚较轻……等于纵容更多人走这条路”。
赵润田话音落下,便获得网友满堂喝彩,纷纷赞扬这位正厅级官员的勇气。腐败如同癌症,既深深腐蚀了当局执政的成果,又是社会不公最恶劣的体现,深深刺痛民众的心灵,以致决不肯放下死刑这个威慑利器。不过,仅从治贪的效果而论,一味提升对大贪的威慑力意义不大,当下最重要的是“从小贪抓起”。

一:“贪污50万就判死刑”建议为何受民众欢迎
恶意取款19万险判无期,贪污10万判五年

在《废死刑:专家向右民众向左》中,我们早已经指出民众以“严刑峻法”处理贪污的一边倒倾向。“贪污50万就该判死刑”这条代表建议的新闻一出,很快就受到网友的热议,普遍认为就该这么做。有网友甚至认为,50万的标准还太高,应该贪污10万起就判死刑。其实,现行刑法383条就规定了“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区别就在于,赵润田和网友设想的,是去掉“情节特别严重的”这个前提,让贪污超过一定金额的贪污犯“刚性地”被判死刑。

严重贪污可判死刑也就罢了,可缘何网友对贪官的死刑适用标准如此苛刻?

首要的一点就是,对于民众来说,早已很直观地看出现行法律对涉及官员们的贪污罪行判得过轻,而对一些老百姓可能触犯的法律则判得太重。一个典型的对比就是,普通人许霆因“恶意取款”19万人民币一审被判无期徒刑,而官员贪污10万万往往只会判五年。

涉及民众罪行与涉及官员罪行的差别,在法规条文上也看得出来。根据司法解释,我国刑法第264 条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指盗窃500元到2000元,而刑法第383条规定的贪污罪的定罪标准一般是5000元,个人贪污不满5000元,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贪污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更是远远高于盗窃罪,刑法并没有体现对贪污受贿罪要从重处罚。虽然贪污与盗窃的性质确有不同,但在民众眼里其实区别不大。

现行司法的实际操作对贪污案件也往往比较宽松。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3年至2006年,因职务犯罪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宣告缓刑的有43277人,缓刑适用率为50. 56%。其中,贪污贿赂案件的缓刑适用率为51. 55%,远高出同期刑事案件平均20.91%的缓刑适用率。

为何有那么多缓刑?因为各种“自首”“立功”很容易被认定。例如,据某检察机关统计,在其近年来办理的119件贪污贿赂案件中,竟有110件被认定为自首,自首率高达90%以上。

官员贪得多,判得少,民众只能指望死刑对贪污犯的威慑力能够加强。
  

贪污再多也未必判得了死刑立即执行

另外,民众还能够直观看到的是,同是贪污罪,贪得多比贪得少,判决差别未必太大。如贪污5万元以上,可以判处5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而贪污500万元以上甚至上千万,也可能判处无期徒刑,5万和500万,贪污数额差距为100倍,但刑期却可以相同,即使被判处无期徒刑,服刑期限往往也在15年左右。像原中石化老总陈同海这种巨贪,贪污1.95亿人民币才判了死缓。由于死缓99.9%可以减为无期,若“活动能力”出色,陈同海甚至十来年就可以出来“逍遥”。

亿级巨贪判死缓和无期的情况不在少数:王守业贪污1.6亿无期,王成明3亿死缓,石雪3.8亿死缓,陈满雄陈秋园4.2亿,一个无期一个14年……

贪污受贿数额越大、惩罚成本越小的执法后果,背离了刑罚的目的,严重削弱了刑罚的威慑作用,助长了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的高发。这个现实也让许多网友认为目前贪污罪量刑畸轻。
  

“腐败有益论”“腐败不可避免论”让人心寒

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在如今腐败成风的环境下,还有一些学者一本正经地说这是正常的。

一些经济学家曾经论证过腐败的所谓“正功能”,认为“从发展经济的角度看,僵化、过于集中但却诚实的社会还不如一个同样僵化、过于集中然而带有欺诈性的社会; 一个相对来说不太腐化的社会可能会发现,一定量的腐化不失为一种打通现代化道路的润滑剂”。

还有学者认为,职务方面的违规、违法乃至犯罪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与转型社会所产生的“逼良为娼”机制有很大的关系,如果将其都作为犯罪处理,那么就有不公正之嫌。

作为一种研究,这些声音或许有其道理。但在民众听来,这无疑是为贪污腐败开脱,是无论如何不能接受的。这从反面促使民众相信加强对贪污腐败的严打是必要的。

二:但“贪污50万就判死刑”未必是一种好选择
贪官可恶,但过于降低死刑适用标准则不合适

用立法手段加强打击贪污腐败的力度,这个愿望无可厚非。但赵润田的建议是否合理,则需慎重对待。在网友的留言中,网友不仅纷纷叫好,部分网友甚至还认为不仅要严办贪官,甚至连家属亲朋都要连坐,“如此则所有官员闻贪色变,从此走向廉洁奉公的人间正道”。

“连坐”这种提法,无疑是不理智的,也可能只是一种情感的表达。但在同样的情感支配下,认为贪污适用死刑需要“刚性”标准,并且金额标准需要大幅降低的网友确实非常之多,有说要降到10万的,有说降到5万,有说要降到1万的。

不过,假如降到“贪污100元就判死刑”,大多数人是否还会认可呢?显然不会,这说明定立多少金额为标准,还是一个度的问题,需要科学制定。

历史上,明朝朱元璋的严刑峻法就非常有名。建国初期的“镇反”,改革开放初期的“严打”,都属于同样的性质。就惩贪的效果而言,严刑峻法有很大意义,但往往不能长时间发挥作用 ——官僚系统会自行将其反噬。而且,严刑峻法的负面作用是不能忽视的,“镇反”、“严打”中,就很多现在看来定案、量刑都过于严苛的例子。

另外,如果将50万元规定为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刚性起点,从50万到百万、千万乃至亿元,都适用死刑,也有失公平性。

最重要的是,冤案永远难以避免,如今,既然连杀人案是否判死刑都往往引起社会的大争论,让经济罪犯“刚性”地适用死刑,也确实过于草率。

最后,刑法的制定要求谦抑性,能够避免的刑罚就尽量避免,所谓“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但现实是——民众的愤怒源自于司法和立法的不公,这种不公导致民众产生了戾气,而戾气又反过来使民众对官员过于苛刻。不管怎样,陷入这个循环是很危险的。

所以,保留死刑作为对贪官的一种威慑有其必要,但具体制定一个刚性的无条件适用,则未必是一种好的选择。
  

以“杀”为治贪的核心办法是一种懒政


赵润田建议更大的问题在于,一旦提到了“杀”,那么“杀贪官”很自然容易成为反腐政策的核心,这已经是千百年来反贪事业的主调。而往往让人们忽略了各种近代以来被证明有效的反贪政策。

例如,与其让那么多官员贪污50万被杀,不如努力推动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公开各级预算账本,遏制三公消费,健全日常监督体系,可以极大提升其贪腐成本。

在死刑之外,还应该争取让自由刑对贪官们形成更大的威慑,比如争取立法让自由刑延长到30年以上,等等。

总而言之,反腐是一项综合工程,在21世纪的今天,应该吸取全球经验,采取多种办法进行推进。光靠一个“杀”字,恐怕也难阻官员们像河南省四任交通厅长一样,前腐后继。

三:惩治贪污,不光要“厉”,更要“严”
当下反腐刑事政策的特点:“厉而不严”


在当下中国的反腐刑事政策中,很突出的一个特征就是“厉而不严”。所谓“厉而不严”,是指一方面立法者对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核心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设置了包括死刑、无期徒刑在内的重刑,刑罚体现了十分严厉的一面;另一方面,立法者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要素“犯罪主体、客观手段、主观方面等”设置了诸多限制性的条件,使法网明显表现出粗疏的一面,结果导致“查处的少、采取强制措施的少、不起诉的多、定罪免刑的多、判处缓刑的多、适用减刑、假释的多”,法网“不严”,腐败分子钻空子漏掉了。

换句话说,现行的反腐刑事政策限于“各种条件”,只是个“花架子”,能找出一些典型进行重判,但更多的往往就被漏过了,有些抓到的也惩治不了。这无疑违背了现代法治精神的要求。
  

治理腐败,须有“零容忍”思维

法网的“空子”漏得有多大呢?有学者曾经作过统计,某市检察机关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的“大案”( 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比例,竟然高达85%以上,不少基层检察院的案件统计数甚至都是100%,类似的情况在全国屡见不鲜。那么,我们不禁要问,5万元以下“小案”都去哪了呢? 还是说,全国上下所有的官员“胃口”都如此之大,5万元以下一律不入其眼? 显然,事实情况并非如此。

但按现行法律,5000元以上的贪污就应当入罪,这意味着,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贪污,就没什么人管,差不多就属于“可以伸手”的灰色地带。

事实上,千百年来官场的情况都是这样的,重大案件“重拳出击”、“树立典型”,但小处全是“潜规则”。要想真正治理腐败,须有“零容忍”思维。

也许网友会问,“水至清则无鱼”,“零容忍”做得到吗?执法成本会不会太高?从发达国家的反腐经验来看,这是必须经历的一个历程,这需要立法、执法、监督环节的全面提升。执政能力的提高,正要体现在这些细节之中
  

并且,严格执法,需从上层做起

美国西北大学副教授温特斯说,“打击贪污的唯一有效方法,是从高层做起,采取一致性、不涉及政治的检举和狱刑。” 所谓上行下效,廉洁的上层官员会任用廉洁的下属,域外反腐败的经验告诉我们,这个思路也是非常重要的。

结语:对于我国反腐事业的实际情况而言,死刑仍是一把必需的震慑利器。但反腐事业的全面推进,仍有待人的观念和制度的全面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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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3-20 10:33:4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其实也可一借鉴别国的一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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