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8月,齐江被南京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聘用,从事软件开发业务,合同期为3年.2006年底,齐江在合同期尚有半年的情况下决定离职。同年12月13日,该公司作出同意解除与齐江劳动合同的决定,该决定确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为2006年12月23日。并于2007年1月9日支付齐江2006年12月的工资.2007年2月6日,齐江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与该软件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询问在职期间的奖金问题,该负责人在2007年2月7日回邮明确拒绝了她的要求,理由是她已经离职。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第三章第五款规定,"员工当年的年终奖分4年兑现,若员工离职,未兑现完的年终奖将不再兑现。"因此,齐江到该公司工作至辞职,第一年的年终奖尚未能全部领取,其中2003年至2005年度累计留存在公司的奖金为8000余元,2006年度未领取的年终奖为6000余元。
索要奖金遭到明确拒绝后,齐江于2007年4月4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仲裁委认定齐江的申诉超过仲裁时效,故决定不予受理此案。齐江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兑现拖欠的1.4万余元奖金。
问题:
1、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申诉超过仲裁时效"的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2、现今,诸多用人单位通过年终奖分期兑现的方式留住人才,作为人力资源工作者的您,认为这样的方式是否合法?同时,对于本案当事人齐江最终能否成功的得到1.4万元奖金,说说您的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