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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nglepcx 于 2011-4-29 08:29 编辑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
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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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50510 【实施日期】 19950510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
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
我们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
,请按照执行。 【章名】 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
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
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
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
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
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
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
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
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
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
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
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
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
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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