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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5岁的赵小雪于2007年7月与河南郾城区某幼儿园达成聘用意向书。意向书约定:幼儿园将与赵小雪签订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其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补助等每月合计约2100元。同日双方签订培训协议书,约定由幼儿园出资5000元让赵小雪去北京受专业培训,回来后赵小雪须在幼儿园工作两年,两年期内不得提出调离。若调离,要赔偿幼儿园培训费5000元。
2007年9月16日,培训结束后,赵小雪与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载明聘用期为三年,工资支付标准“按工资1500,加上浮动工资(根据幼儿园实际经济效益发放的奖金)”,改变了聘用意向书中“签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工资标准按2100元支付”的内容。双方同时约定:幼儿园按国家规定为赵小雪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赵小雪未对聘用合同书提出异议,双方均在聘用合同书上签了字。自此以后,聘用合同得到实际履行。幼儿园支付赵小雪的工资是每月800元左右,赵小雪一直认可。
2009年2月是新学期开学的第一天,赵小雪却没有上班。经多次催问,赵小雪表示要辞职。由于幼儿园一时招不到合适的教师,致使许多幼儿退学。幼儿园多次要求赵小雪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回去上班,但被赵小雪拒绝。幼儿园遂于4月6日向郾城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裁决赵小雪赔偿幼儿园培训费5000元,赔偿因擅自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
本期问题:
1、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否该继续履行?
2、幼儿园该不该补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3、赵小雪擅自离职造成的损失该不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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