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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华硕士毕业后到一家证券公司上班,双方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为3年,试用期从2008年7月持续到同年10月。李小华专业水平突出,各方面能力也很强,公司十分看重他。按照合同约定,李小华的试用期工资为2600元每月,同时公司每月发给他800元的住房和生活补助。李小华见公司这么优待他,工作起来十分努力。
但是渐渐地他发现公司内部存在很多问题,李小华希望自己能和企业一起成长,如果在这个公司继续待下去,不仅自己将来的事业不会有良好的开端,而且还很有可能妨碍自己的发展。上班两个月后,李小华决定跳槽。证券公司不同意,这么优秀的年轻人,公司怎么能放呢,于是千方百计予以阻拦,当月便扣发了李小华的工资和奖金。李小华多次交涉未果,在公司愿意加薪的情况下,李小华考虑到自己不一定就能马上找到工作,想到自己的经济压力只好同意继续工作。
第四个月时,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从此停发李小华每月800元的住房和生活补助。李小华终于忍无可忍,再次下定决心离开证券公司,证券公司重又阻拦,最后提出,即使要解除合同,李小华也得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所以李小华还得再工作一个月。李小华无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本期问题:
1、李小华是不是一定得提前30天向公司辞职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2、李小华提出辞职后还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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