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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今年1月,我省已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要求,为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1年底前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调整了基本养老金。根据省政府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我省养老保险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安排的实际情况,为不影响2012年上半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为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一)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21号、苏财社[2012]33号)第二条第一款中第1、2两项的办法,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二)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达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到达75周岁、80周岁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三) 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33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
(四)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军转干部,按照上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继续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21号、苏财社[2012]33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计发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二、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三、调整时间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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