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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2005年2月应聘进入北京某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公司后即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执行了三年的时候,由于公司经营的需要,公司决定派李某前往上海参加业务培训。2008年3月,公司与李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出资12000元送李某进行业务培训,李某在培训结束之后,为公司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也随之延长,若三年内李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8年8月,李某完成培训回到公司,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后,于2009年8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李某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12000元培训费。李某以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为由,拒绝履行相关承诺,双方遂产生争议。
本期问题:
1、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赔偿培训费用?
2、李某赔偿的培训费数额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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