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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小姐是一家高新技术公司的人事专员,负责公司招聘、培训及员工关系管理三个模块的工作。2008年年底,K小姐的年末绩效考核成绩连合格都没达到。公司给K小姐安排了为期一个月的培训,但培训后的考核结果依旧不尽如人意。2009年3月10日,公司向K小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月16日,与K小姐私交甚好的前台文员张小姐也无缘由地不辞而别。
2009年4月25日,公司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立案通知书,原来K小姐与张小姐同时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向其二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公司历来管理规范,员工入职当日签订劳动合同已成为惯例,但当公司人员打开档案柜时却发现两人的劳动合同不翼而飞。后人力资源部从张小姐使用的办公电脑中发现,在其MSN聊天记录中,二人谈及K小姐窃取两人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向公司要求双倍工资的企图等内容。
本期问题:
即时通讯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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