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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共有员工100人。2008年初,公司上下进行重大技术革新,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一定数量的销售人员。从2008年9月开始,甲公司上海总部、广州办事处开始裁员计划,其中上海总部裁撤市场销售人员裁员5人,只留一位市场总监;广州办事处裁撤市场销售人员裁员4人。所有被裁减人员,公司按“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补偿”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王是其中一位被裁减人员,2008年9月9日,小王上午尚在参加公司的例会,下午就被通知“公司裁员,不用再来”。虽然公司给予了经济补偿金,但小王认为公司的行为不合法,同时听说同公司的另外一名员工被裁员后的经济补偿金是自己的好几倍,对此不服,因而提起仲裁,要求恢复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
本期问题:
甲公司的行为本身以及在程序方面是否妥当?小王的诉请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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