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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制裁,采取放长假、调岗、擅自提高工作标准等,迫使劳动者因熬不住而“主动辞职”,即“隐性辞退”。劳动者遭遇“隐性辞退”,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调离岗位请先协商
2010年3月8日,姚琳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由姚琳担任某一片区销售总负责,月薪8000元加提成。由于经营日益红火,该片区渐渐成为肥缺。2011年1月,公司经理遂想将之交给自己小舅负责,但遭姚琳拒绝。公司便借口优化组合,把姚琳调到了生产车间担任副主任,月薪降为3000元。
维权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单方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内容。也就是说,单位要想调整员工的岗位、工资,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本案中,公司借口将姚琳调离,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
擅自“改革”可获赔偿
樊丽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3500元。可仅过了半年,公司因经营项目减少,需裁员又担心承担法律责任,遂推出了旨在达到“隐性辞退”目的的“改革”:全体员工每月只发一半工资,另一半纳入年终考核,如年终完成考核任务即全发,反之则不发。同时还下发了具体但难于完成的考核方案。樊丽等员工明白,只有走人,假如还留在公司,别指望完成考核指标,到时候连生活费也无法保障。
维权提示:一方面,公司擅自提高工资发放标准与方式的做法,已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更何况《劳动法》第五十条已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即不能拖至年终算总账。另一方面,由于员工难于完成考核方案所定任务,且如果员工没有完成任务,哪怕付出了正常劳动,也将失去另一半工资,其实质就是变相克扣工资。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就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总和1~5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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