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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丈母娘,不止荒唐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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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20:46: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四川省宜宾男子尹某娶了个外地老婆。前一段时间,尹某和妻子离婚、与丈母娘结婚并落户、再和丈母娘离婚和妻子复婚,拿到了9万拆迁费;丈母娘也如愿拿到了养老金。近日,尹某因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是根本原因

  娶丈母娘的荒唐背后是贫穷百姓的无奈之举

  这些年来,为了拆迁补偿,假离婚的有,真离婚的有,娶丈母娘只是将这种情况推向了一个极端。事情大致经过如下:

  2010年,尹定前获悉由于宜宾市政府建设临港经济开发区需要,将面临征地拆迁。尹定前和妻子李家春打起了“算盘”:按照两人事先“调查”得知的拆迁补偿方式,一般补偿均是按照人头计算,给予支付拆迁费和缴纳养老保险费补偿。李家春是外来媳妇,娘家在外地农村,家中老母亲已77岁。为了让丈母娘“老有所养”,两口子盘算把“丈母娘”的户口也迁过来。但此时政府已禁止了常规性户籍迁入,两人便想出了这个离婚、结婚、离婚、复婚的计划,共领到拆迁费、养老保险费14万余元。

  新闻一出来,有人说其投机倒把钻法律空子;有人说其利欲熏心违背社会伦理;也有人说其是孝子解决了丈母娘的养老问题;更有人说国家没有法律禁止公民与前丈母娘结婚,娶丈母娘又有何不可?一则荒唐可笑的新闻,背后却不乏凄苦、悲凉之意。我们的生活为什么这么无奈?

  一种反常的现象,背后一定隐藏着深层原因

  这起闹剧听来的确可笑,但也不失发人深省。回过头来看,近年来此类闹剧可谓频频发生,现实展现的是没有最恶劣,只有更恶劣。例如,前年三亚掀起的“结婚、离婚”热是为了得到保障性住房,短短10天之内,三亚办理结婚登记的有1000多对,相当于正常情况下一个半月的总和,给整个社会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太多的现实显示,这种闹剧不仅难以受到舆论谴责,反而深得很多民众理解。2010年,南京江宁区上演了更为离奇的闪婚闪离事件,该区民政局众人如同抢购打折商品般排队闪婚闪离,更离奇的是一70岁大爷为得到拆迁安置房10分钟内结婚又离婚。原来该地政策规定,在拆迁公告前办理离婚手续,一户人家就可以算成两户人家。拆迁后安置房补偿面积、相关费用可能会成倍增加。…

  从问题的本质层面来讲,四川省长江村村民尹定前上演的不止是一个闹剧,更是一个当前我国社会面临的普遍问题:普通民众过低的收入水平和整个社会过高的消费压力一旦被某种政策或制度留有缓和或转变机会,社会的道德约束将被巨大的利益所淹没。因而,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不能仅停留于道德层面的谴责和简单粗暴的惩罚方式。相反,应该完善相关政治制度以及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各方合理利益的诉求。

  以诈骗罪起诉当事人更是荒唐

  “假结婚”其实就是“合理利用规则”

  法律意义上的所谓“诈骗罪”,一个基本的构成要件和前提便是“虚构事实”。而从法律形式、合法性角度审视,必须承认,尹定前的上述一系列结婚、离婚行为,实际上都并不违法、完全合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如依据《婚姻法》,只要满足“双方自愿”“结婚年龄”“无三代血亲及不应结婚疾病”三项条件,男女双方即可登记为合法夫妻。同时,也只有出现“重婚”“有血亲关系、患不应结婚疾病”“未达婚龄”等情形,才能判定“婚姻无效”。这意味,尹定前与“前丈母娘”自愿登记结婚,并不违反《婚姻法》,也并不具有“婚姻无效”情形,完全是属于法律认可的真实有效合法婚姻。既然如此——“与前丈母娘结婚”完全真实合法有效,那么,它又怎么可能在形式上同时构成“虚构事实”意义上的诈骗呢?受法律认可、具有合法手续的婚姻事实,难道不正是最基本的法律事实?

  司法诉讼所对应的法律事实,其实既不是一种纯粹的客观事实,也不是一种简单道德伦理层面的事实,而必须首先是一种合乎法律规范和逻辑、能用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显而易见,尹定前通过一系列合法婚姻登记手续证明了的离婚结婚行为,都属于十分确凿的法律事实。因而,在法律程序和形式上,都并不属于“虚构事实”范畴。…

  将“突击离婚”列入犯罪,只会激化社会矛盾。

  尹氏夫妇的一系列婚姻行为,都是按法定程序进行的,都在游戏规则内,对他们适用刑罚,属于政府反应过火。最多只能按民事欺诈,由拆迁部门提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相关补偿协议无效。

  还有一点是,尹定前的投案自首,是迫于当地有关部门针对所谓“户籍作假”开展的“联合清查打击活动”的压力,有理由认为当地类似的“突击结婚”不是个案,对尹的高调刑事追究,更有一分“杀鸡儆猴”的意味。其实,村民与当地政府的拆迁纠纷,本身只是经济纠纷,司法机关的不适当介入,将经济纠纷上升为刑事犯罪,看似挽回了“国家损失”,实则打压了被征地村民的议价权,加深了矛盾。…

  道德谴责可以,但最该反省的还是政府

  当事人在道德上确实应受到负面评价

  从一般道德人情、社会伦理的角度看,尹定前“与前丈母娘结婚”的做法,确实并不真实、也乖违情理,对公序良俗是一种破坏。面对拆迁款的诱惑,当事人能放弃起码的亲情、人伦,突击离/结婚,从道德上受到负面评价,也不为过。

  不过还需重申的是,道德上的批评,不能直接升级为刑罚。因为刑法具有谦抑性,不是所有“不道德”的行为都应定罪量刑的,这不仅会浪费大量司法资源,也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刑罚应作为“最后手段”,它只能针对直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政策漏洞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由政策制定者来承担

  尹定前一案里,征地补偿规则被一苦巴巴的农民钻了漏洞,有关部门不先思考规则漏洞的问题,先想到的却是杀此鸡给那些猴看。如此行事,让我们看到的是冷漠,感受到的是执法的死板。政策漏洞造成的损失最应当由政策制定者来承担,这是因为,政策制定者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没有经过认真缜密地调研和认证。其实,他们在制定拆迁补偿金分配政策的时候,可以考虑得周全一些,比如添加一些限制性条款:在某年某月前结婚迁入户口的认可,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后突击结婚迁入户口的则不享受拆迁补偿款。等等。

  更需反思的是,尹定前案的背后,是城市化进程中农民无地后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同时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很不完善的结果,这种制度性缺陷,才是造就荒唐的真正原因。

  结语

  娶丈母娘,应该受到道德谴责,但是被起诉,确实是公诉机关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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