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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罚员工一毛,人社部门罚你几千
针对用人单位通过经济处罚的形式来处分员工的现象,草案进行了叫停。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经济处分内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已经实施经济处分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审议中建议,草案增加一条关于用人单位实施经济处分的禁止性规定,与此项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呼应。具体表述为:“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扣减工资等经济处分。”
省人大财经委介绍,原来企业据以实施经济处分的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早已被废止。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条例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省人大财经委认为,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制定经济处分,属于惩罚性违约金性质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现实中很多企业肆意通过实施经济处分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休息权、隐私权等,亟需在立法上明确予以禁止。
老板敢欠薪逃匿,就曝光你信息
“欠薪逃匿”一直为大家所痛恨,对此,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欠薪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基本信息,通知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
草案还对欠薪逃匿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是指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开用人单位住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离开用人单位住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在用人单位住所张贴公告二十四小时后,无正当理由未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系的。
如有违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已经实施经济处分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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