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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妙设计:西门子劳动合同背后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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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31 08:41: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西门子劳动合同背后的秘密
       2010年9月1日,经猎头公司推荐,李晓慧进入西门子中国公司工作,在人力资源部担任高级人力资源顾问。但是她签订的劳动合同却有点蹊跷,第一页的用人单位是西门子沈阳分公司的基本信息,最后一页的落款却是西门子中国公司,签字的是卢迪(西门子有限公司中国运营区人力资源总监),盖章的却是西门子沈阳分公司。
      2011年2月28日,李晓慧被迫离职。由于一些报销费用、赔偿金未到位,与西门子中国公司的沟通也是不欢而散,李晓慧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北京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但是2011年6月7日,北京劳动仲裁委以李晓慧的用人单位是沈阳分公司,己方不具有管辖权为由,驳回李晓慧的申请。
     “去北京仲裁,说你劳动合同是跟沈阳分公司签的;去沈阳仲裁,与沈阳分公司又没有实际劳动关系。”李晓慧认为这是西门子中国公司故意上演的规避法律的戏码。自言性格百折不挠的她随后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6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此案。
总公司用人,分公司签合同
       2010年9月13日,李晓慧正式入职西门子中国公司12天后,西门子中国公司人力资源经理陆巍拿来一份劳动合同让她签。李晓慧告诉《法人》记者,基于信任,她直接在最后一页签字了,但是签完字却发现:合同第一页的用人单位是西门子沈阳分公司,最后一页的落款却是西门子中国公司,签字的是卢迪,盖章的却是西门子沈阳分公司。
        后来相关人员给李晓慧的解释是:你是西门子中国公司的员工,人事任命、汇报关系还是来自于总公司,沈阳分公司的作用只是把你的费用中心放在那边,你的报销等在那边进行。报销票据的单纯审核在沈阳分公司的财务部门,至于可否报销、报销多少钱都是由陆巍或卢迪在线审核。
        李晓慧向记者表示,西门子从2008年左右开始进行一个名为ONE HR的项目。该项目可以在公司内部的德国网站查到,内容是西门子在中国的人力资源人员,包括直接派到西门子旗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人力资源人员,都属于西门子中国公司的员工。
       但是李晓慧并没有派到西门子旗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而是直接服务于西门子中国公司,并于培训结束后被暂时派到葫芦岛一家名为西门子工业透平机械(葫芦岛)有限公司(下称“葫芦岛工厂”)的工厂工作,葫芦岛工厂为葫芦岛市政府与西门子合资运营。
       在李晓慧的工作中出现了三个主体:一个是位于北京的西门子中国公司,一个是葫芦岛工厂,一个是沈阳分公司。正常来讲,李晓慧是西门子中国公司雇佣的职员,其人事关系位于总部,葫芦岛工厂是总部派其工作过的地点,为此西门子中国公司与葫芦岛工厂签订了租赁协议,将李晓慧租赁给葫芦岛工厂暂时使用,葫芦岛工厂向其支付租金。
      劳动合同上确定的用人单位西门子沈阳分公司却是与李晓慧联系最弱的主体。事实上,根据李晓慧的说法,她从来没有去过沈阳分公司,她甚至不知道沈阳分公司是干什么的?她与沈阳分公司唯一的联系是自己需要报销的票据经她的直接领导陆巍审核同意后,寄往沈阳分公司财务部门审核。
       李晓慧告诉《法人》记者,在西门子像她这样的情况并不是个例。只是为什么要与联系最弱的沈阳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个让当时的李晓慧困惑的谜题在她与西门子中国公司劳动争议爆发之后即将解开。
挡领导财路,被迫离职
       2010年11月,李晓慧的直接领导陆巍获得升职。陆巍向李晓慧表示,要升李为人事经理,全面负责葫芦岛工厂的人力资源,此后西门子有限公司中国运营区人力资源总监卢迪将成为李晓慧的新领导。
      “11月份还想给我升职,到了2011年2月23日,却以试用期结束的会议沟通为名,提出不再打算升我的职,而且言语间想让我自己提出辞职。”李晓慧对陆巍的这个转变感到震惊,却也不是一点预感都没有。
       在此期间,李晓慧建议葫芦岛工厂自己管理员工档案,这样一年可以为工厂节省5万元左右的管理费,但是李晓慧不知道陆巍本来是要将葫芦岛工厂员工的档案全部拿到人才市场去存档。“陆巍为此在电话中跟我大吼大叫,说:我认为没有管理权。”李晓慧告诉《法人》记者。
       她还向记者表示,一直以来,陆巍和葫芦岛工厂CEO郭某塞给她大量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应聘人员,包括猎头推荐的或是关系户推荐的。用人部门认为不合适,她转告陆巍,陆巍即对她大吼大叫。“正如猎头FMC公司NASH曾经暗示我的那样:打点客户。当一件事不符合常理时,大家就应该明白其中必有黑幕。”李晓慧说。
       李晓慧还表示,她之前在制订葫芦岛工厂的考勤制度时,按照陆巍的指令从严,惹得葫芦岛工厂的CEO郭某很不满,直接明确地下令说:等年底再说,不要写这么清楚。因为郭担心自己今后将在规章制度下被监视,权力变小。
     “很明显这时候,正直且认真的我,把二位大领导都得罪了。二人一直以来是把这家工厂当成他们两人赚钱的工具的。但是傻傻的我无疑是他们财路的障碍。”李晓慧这样分析。
        与陆巍谈话之后,李晓慧没有提出辞职,而是选择留下来向更高级别的领导投诉。她向西门子中国公司的卢迪、马清(西门子中国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程美玮(西门子中国公司CEO)投诉。西门子中国公司授权卢迪处理此事。
        处理的结果是西门子中国公司于2011年2月28日以“没有满足公司规定的雇佣要求”为由,向李晓慧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
       对于上述李晓慧的说法,《法人》记者联系西门子中国公司以及陆巍采访,西门子中国公司以“该争议已进入法律程序,我司对该争议的细节不予评论”为由拒绝,陆巍个人截止发稿前没有回应。
投诉无门,方觉劳动合同陷阱
       接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的李晓慧倍感受伤,在与陆巍的电话沟通中,这个风格硬朗的东北女孩忍不住哽咽起来。本来已对西门子心灰意冷的她接受了劳动合同解除的事实,但提出要支付自己尚未报销的费用及补助、陆巍承诺的年终奖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卢迪代表西门子中国公司给予李晓慧的答复是:一分钱不给。
       愤怒的李晓慧于2011年3月28日,到北京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请求多达17项,包括请求西门子中国公司支付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3月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102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7400元;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13700元;支付年终奖21000元;支付出差未报销的费用及补助12414.81元等。
       李晓慧学经济法出身,在仲裁前她也咨询了很多司法界的朋友,他们一致认为李晓慧与西门子沈阳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没有实际履行归于无效,而她与西门子中国公司之间属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她的第一个仲裁请求就是请求西门子中国公司支付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3月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1020元。
        西门子中国公司在庭审中提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中,李晓慧与西门子沈阳分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所在地为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劳动合同履行地经双方约定,为公司位于葫芦岛的办公处所。本案应由上述两地管辖,北京市既非用人单位所在地,亦非劳动合同履行地,依法无管辖权。
       李晓慧这才恍然大悟让她与西门子沈阳分公司签合同的用意所在。“让我去沈阳,我去告什么,我和沈阳分公司什么关系都没有,至于去葫芦岛…”李晓慧想都不敢想,“坦白地说,葫芦岛那种地方有理也说不清。”
想起2011年6月21日在大连的遭遇,李晓慧仍心有余悸。李晓慧向《法人》记者描述,“2011年6月21日上午九点多,大连民警打电话说我的身份证号与别人的重复了,让我去填表。当我到达大连金州新区湾里派出所时,葫芦岛来的三位民警突然出现,说有事询问,询问后非要逼着我承认:拿了西门子工业透平(葫芦岛)有限公司的笔记本电脑,里面有秘密。”
对李晓慧来说,沈阳和葫芦岛一个是去没有意义,一个是不敢去。
         但是让她失望的是,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支持了西门子中国公司的观点,认为李晓慧与西门子沈阳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北京对他们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管辖权。
金蝉脱壳,西门子劳动合同的秘密
       在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可金蝉脱壳,这应该是西门子中国公司如此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所在。显然在仲裁阶段这个目的是达到了。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相当于总公司的一个部门,法律赋予其独立的诉讼、仲裁主体的资格,是为了方便以其为当事人的纠纷的解决,比如分公司的劳动者与分公司发生了劳务纠纷不必舟车劳顿再跑到总部打官司。
      “但是分公司可以作为被告,不表示总公司就不能作为被告,分公司的员工同时也是总公司的员工,事实上分公司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总公司还是要担责。”王向前指出,“在李晓慧与西门子的纠纷中,李晓慧选择告总公司是有法理依据的,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都是用人单位,而与李晓慧解除劳动关系的是总公司,也就是说侵犯她权利的是总公司,不是分公司。谁侵犯了我的权利,我就应当告谁。”
      李晓慧一直主张她与西门子沈阳分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退一步说即使该合同是有效的,西门子中国公司对这份合同也采用了双重标准,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对李晓慧实行人事管理、发布指令的时候认可分公司员工就是总公司员工;但是在发生争议、李晓慧要维权的时候却分公司是分公司、总公司是总公司了。
       李晓慧曾在葫芦岛工作过一段时间,属于情况特殊的。“对于工作地点在总部而合同签到分公司的职员来说,如果让其到分公司去仲裁、诉讼,成本将会大大增加,且地方上司法腐败相对较为严重,这样设计的合同等于逼着员工放弃维权。”王向前说。
       西门子中国公司做这样的劳动合同设计是否有更多的用意,比如将员工费用中心放在分公司以降低成本,我们不得而知。西门子中国公司虽不愿意就具体细节作出评论,但在给《法人》杂志发来的回函却强调了一点:“我司始终依法按照法律程序处理该‘争议’,对于该前员工发表与事实不符的言辞及恶意骚扰、恐吓公司员工的行为,我司也将依法维护公司和员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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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31 12:30:08 | 只看该作者
真是处处是陷阱,在某些时候信任是场闹剧。
板凳
发表于 2013-1-31 16:59:01 | 只看该作者
大企业也玩这套啊。。。不怕被人骂死吗
地板
发表于 2013-1-31 17:14:33 | 只看该作者
俺相信:这些公司绞尽脑汁最后肯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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