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程某签订一份《住宅装饰合同书》约定: 徐某将其位于合肥市政务区住宅的室内装饰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交给程某承做, 范某等人由程某安排具体从事该装饰工程的装修工作。 2008年9月3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范某在该室从事装修工程工作时, 被磨光机锯芯片割伤右前臂,住院治疗15天。 此后范某于2008年10月20日就装修人工费用与程某进行了结算。 2009年4月,范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要求仲裁裁决其与某装饰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09年6月25日,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 确认范某与合肥某装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合肥某装饰公司对此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依法确认其与范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