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过劳导致的猝死,需从制度设计、机制保障以及社会监督上全面完善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制度,抑制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在法律上对加班行为予以细致的规范。
日前,有关奥美中国员工因连续一个月加班至23点后,5月13日突发心脏病猝死的消息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关注。
在为死者感到惋惜的同时,我们更应该深刻反思事件背后劳动激励机制以及相应劳动保护制度的缺位。其实,“过劳死”早已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而是一个事关每个劳动者劳动权益的法律问题。从实际来看,引起过劳死的原因无非是用人单位未遵守相应的劳动法规而过度延长加班时间致使劳动者过劳猝死,或者劳动者自愿主动加班而忽视自身健康导致过劳猝死。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其实质就是劳动者的休息利益与用人单位的生产利益之间发生了冲突。
我们也应该看到,劳动者休息权面临的现实困境而导致过劳猝死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中主要的是劳动激励机制和保护制度的缺失。就劳动激励机制而言,很多用人单位的劳动激励机制缺乏对劳动者休息权益的保护。很多单位鼓励员工加班,通过正激励方式(如绩效工资、加班奖励)、反激励方式(如末位淘汰制)等多种制度设计,在员工之间营造一种加班氛围,习惯性加班就有道理成为劳动者工作常态,使得员工长期处在工作压力之下,无情剥夺劳动者的剩余价值,间接侵犯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直接威胁着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就其劳动保护制度的缺失而言,目前,在我国的劳动保障范畴内,尚不存在过劳死的概念,工伤保险条例虽然规定突发疾病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但“过劳死”并不能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相当一部分“过劳死”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而在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将“过劳死”定义为职业病,对“过劳死”问题采取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办法。事前预防包括建立弹性工作制度、要求单位向员工提供健康及心理支持等;事后救济一般是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范围,规定如果疲劳过度以及疲劳过度导致自杀被认定为劳动灾害(类似于我国的工伤),可以提起保险赔偿申请,死者家属可以得到相应赔偿。另外,相应的劳动法规虽然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但是法律规定在现实中面临很多障碍,常常难以落实,也无法对加班行为形成有效的制约。
因此,就目前情况来看,对于过劳导致的猝死,需从制度设计、机制保障以及社会监督上全面完善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制度,抑制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在法律上对加班行为予以细致的规范,同时,加强对劳动者加班的行为不是简单地加强执法的频率和处罚的力度,而是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或者执法追踪机制和公示机制,主动介入,接受监督,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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