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裁员。另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以及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裁员。 用人单位要注意区别对待裁员对象。对于正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三期”的女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等不能作为裁员对象。此外对于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单位应当优先留用。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裁员程序。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做出裁剪方案,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批准后,方能实施裁员。此外,用人单位还要向被裁减人员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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