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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由劳务派遣引起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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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0:34: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小灰灰 于 2010-8-31 10:40 编辑

        王某2004年10月经过北京外服公司派遣进入某外商独资企业在北京的代表处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月薪2.3万元人民币,王某担任财务经理。合同履行期间,王某工作认真,为代表处在中国市场开拓业务工作也做出了一定的贡献。2007年10月,合同到期,王某与外服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王某月薪3.5万元人民币。如果代表处在劳动合同期内退回王某的,外服公司有权选择将王某再次派遣至其他单位。王某在失业期间,外服公司将按照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向王某每月支付报酬。王某由于在代表处工作愉快,新的劳动合同对工资也作了令其满意的约定,于是并未特别在意即签订了合同。
  然而,好景不长,该外商独资企业海外母公司由于受次级贷款引发的金融风暴影响,欲将亚太地区子公司出售,2008年1月,该公司在北京的代表处受其影响,减员增效,亦提出王某所在的职位由于公司结构调整将被取消。因此,要求王某尽快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提出将给与王某四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王某当即表示反对,认为自己在工作岗位上没有任何过错,所在职位在公司中亦属于必要岗位,因此,拒收代表处的解除通知函。而代表处坚持己见,将王某退回外服公司,并要求外服公司可按照有关协议处理。双方发生争议,争执不下,无法解决。后王某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本期问题:
  1、王某在劳动争议时,是否方能将外服公司代表处列为共同被告?理由是什么?
  2、在劳动合同条款中,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的内容:“如果代表处在劳动合同期内退回王某的,外服公司有权选择将王某再次派遣至其他单位。王某在失业期间,外服公司将按照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向王某每月支付报酬”,该约定是否有效?
  3、失业期间,王某是否就此应当领取有关失业期间的工资,等待外服公司的下一轮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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