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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获悉,为保障部分大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从10月1日起,常州市对市区(含武进区)在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大龄失业人员适当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市区户籍在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次月起,可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二)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且实际缴费累计满10年以上;(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无法实现就业;(四)家庭生活困难。
失业人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按本地同期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发放,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未能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符合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当月,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符合后,相关待遇于办理审核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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