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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纪,单位能否说“开”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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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1:13: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某味精公司是一家与日本合资的企业,公司的许多地方都向日本学习,没有汽车也没有专职的司机,为了工作就与一家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使用的汽车都是这家出租车公司的。小求是味精公司的业务员,由于刚学会开车见了车手就痒痒,于是他偷偷配置了一把车的钥匙,于2007年7月26日中午乘司机师傅不在,与同事一起开车出去,被公司的领导发现,小求与同去的同事遭到公司的罚款处理。按理说小求应该有所收敛了吧,但是他开车的瘾实在是大,总想着再开着车过过瘾。8月10日是个周六,他又开着公司租的车带着女朋友出去兜风,回来的路上小求为了不让公司发觉,就将油箱里的汽油加满,又到路边的一个修车铺里让人家把记程器往回调。小求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谁知人算不如天算,也该着小求倒霉,就在他偷偷送车回单位时恰恰碰上了公司的一个日方管理人员,于是东窗事发。公司以小求偷开公司使用车辆,经教不改、弄虚作假为由,与小求解除了劳动合同。小求对此很不满意,于是就以公司从未向他宣传过规章制度、处理过重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公司在答辩中称:我们是一家合资企业有严格的管理制度,除劳动合同之外还有《业务规定》。除进公司培训时明确告诉外,在平时也郑重告诫每位员工,非司机人员不得驾驶公司使用的车辆。但是小求却对此置若罔闻,屡屡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们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
  
      本期问题:
  单位能否以违纪由依据同小求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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