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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协议书》,能否解除所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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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1:18: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告李某于1984年在被告某市某建材公司参加工作,为该公司砖厂成型车间操作工。1986年8月31日在工作中其右臂被制砖主机绞断,伤愈后被安排在单位从事收发工作。1994年11月5日,李某要求被告给予一次性补偿伤残费用后与其脱离关系。于是,双方于1995年1月2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伤残补助费、养老保险金、假肢费等费用后,“双方再不存在任何关系”。协议订立后,双方均按协议履行了义务。
  2000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对其工伤致残进行鉴定,被告如实对原告的工伤填写了《企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表》,并报送劳动局对其进行认定。同年10月20日,劳动局认定原告为五级伤残职工,但其待遇未落实,原告也未向有关部门反映与申请仲裁。
  2008年10月10日,原告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补发和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报销补交养老保险金,支付医疗保险费、假肢费。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协议书系原告自愿辞职,已明确约定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即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按每月432元的标准发放伤残抚恤金,补发1995年至判决之日每月254元伤残补助费,报销原告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15382.40元及交纳以后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5028元及假肢费。
  被告某建材公司辩称:双方于1995年1月2日订立协议书后就不再具有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期问题:
  1、1995年1月2日双方订立的《协议书》是退职还是辞职?双方是否解除了劳动合同,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理由是什么?
  2、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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