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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自1991年开始就在该企业工作,并且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年1月,乔某不幸患了慢性病,按照大夫的嘱咐,每天只能工作半天,另外半天请病假治疗。在前6个月内,企业照常发给乔某工资,但从第7个月起,企业改发乔某半天工资,另外半天按基本工资标准的60%发给。
2007年7月,企业通知乔某,将于30天后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乔某不同意企业的做法,但是企业领导表示,企业的一切行为都是合法的。第一,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对请病假的职工,在前6个月内发放病假工资,从第7个月开始改发疾病救济费。在乔某半天工作、半天请病假的前6个月,企业不仅支付其半天工资,而且另外半天也按照基本工资100%的标准向其支付了病假工资;从第7个月开始,企业不仅向其支付半天工资,而且另外半天也按照基本工资60%的标准向其支付了疾病救济费。第二,根据国家有关医疗期的规定,乔某的医疗期为18个月。
到2007年7月,乔某的法定医疗期已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仍然不能正常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所以企业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期问题:
企业能否在医疗期满后同乔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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