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常人网

查看: 151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一总经理讨要加班工资遭驳回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9-14 11:22: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发过电子邮件不能证明加班    曾担任上海卡尔国际货运公司总经理的程俊强,在辞职后对公司该不该支付加班工资,与公司打起了官司。在法庭上,程俊强向法院提供了加班情况表和工作电子邮件表,证明他加班的具体时间,近日法院对加班电子邮件表证据予以否定,判决对程俊强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2004年9月2日,程俊强与该家国际货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附件,约定程俊强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华中、华东及华北地区的业务,每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58333元;合同有效期自2004年10月11日至2005年10月10日止;公司因生产需要要求程俊强加班时,应予以服从,公司按《劳动法》规定给付相应报酬,或给予相应的时间补休。2007年2月28日,程俊强向公司提出辞职,对是否给付自己加班工资,与公司有分歧意见,遂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
    今年5月28日,程俊强向上海静安法院起诉称,在公司服务期间自己存在加班,有加班情况表及工作电子邮件表可以证明,特别是电子邮件证明上有加班的具体时间,内容均是安排工作、联系业务,要求公司支付拖欠自2004年10月11日至2007年2月14日加班工资52.6679万元及经济补偿金13.1万余元。
    法庭上,卡尔国际货运公司辨称,程俊强在公司工作期限没有异议,但公司没有要求他加班,他给法院加班情况表是程俊强自行制作,还对程俊强工作电子邮件表的真实性不认可。声称即便邮件表是真实的,电子邮件收发也是瞬间发生,通过无线网络即可登陆,不存在他在一段时间内有加班。
    法院认为,首先程俊强加班情况表系其个人制作,公司对此不认可,法院也不予确认。涉及他工作电子邮件表,即使是真实的,收发电子邮件也只是瞬间的;其次程俊强也未有证据证明,电子邮件都是在公司工作时收发的,也不能证明他在早、晚两份电子邮件时间段内在加班;再者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因生产需要加班时,应予服从。”程俊强也承认没有加班申请手续,也没有提供证明加班是公司要求的证据,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常人(常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苏ICP备2021003978号-1  

GMT+8, 2024-5-18 19:11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