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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方是否有权按合同索要这笔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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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6 22:54: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某无线电厂十分重视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经常出资对厂里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但是,后来厂里发现,一些技术人员业务水平提高以后, 马上就辞职离开该厂,应聘到薪水更高的企业去了,这使厂里白白耗费了大量的培训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厂里在新劳动合同文本中增加了如下条款:“乙方( 指员工)在合同期内,若受甲方(指厂方)出资培训,合同期满前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解除合同的,须赔偿该笔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工作每满一年的递减20%。”    今年初,小张应聘到无线电厂担任助理工程师,厂里用新劳动合同文本与人他签订了5年的合同,合同中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上班的第5天厂里就出资6000元,送小张到上海去参加技术培训,小张非常高兴地在上海接受了一个月的培训,学到了不少有用的知识。
    培训结束后,小张回到厂里继续上班,几天后,他向厂长书面提出了辞职申请。厂长看完辞职申请,问道:“你来厂工作多长时间了?”“不到两个月,还在试用 期内呢。”听了小张的回答,厂长提笔在辞职申请上批示道:“允许辞职,但需先按合同约定赔偿培训费6000元。”小张看了看厂长的批示说:“劳动法规定 ,在试用期内职工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我是根据劳动法的这条规定辞职的,是合法行为,你们无权让我赔偿这笔培训费。”“你的确有权辞职。但因为你已经花了厂里6000元的培训费,咱们在劳动合同中又有约定,所以你应该赔偿这6000元,这跟你辞职并不矛盾,赔完钱,你马上就可以走嘛。”那么——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这一规定,只要是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就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论是什么原因、什么情况,用人单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止。
    劳动保障部还在有关文件中,对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问题专门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从上述法律和文件规定中可以看出,尽管小张接受了无线电厂的出资培训,劳动合同中也有相应的赔偿条款,但由于是在试用期内提出的辞职(即解除劳动合同) ,小张就不需要支付这笔培训费,厂方也不得要求小张赔偿该笔培训费用。当然,若小张不是在试用期内,而是在试用期满以后才辞职的,那他就应该按合同约定,对这笔培训费进行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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